咨询问题: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回答: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03]7号 相关条款规定, 成立条件: 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业主应当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 具体程序: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组成以后,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