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和丈夫结婚十年。婚后与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住。三年后,夫妻双方购买了徐汇区的一处房屋,该房首付20万元,贷款60万元。之后,丈夫执意将其父母的户口迁入新居。
丈夫平日应酬颇多,丝毫不顾家,为此,双方经常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去年夏天,丈夫向韩某提出离婚。为了得以顺利离婚,丈夫书写了****书一份,****将婚后共同购买的徐汇区房屋归韩某所有,由丈夫归还贷款。事已至此,韩某便同意离婚,今年年初,双方签署民政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取得了离婚证。 离婚后,前夫反悔离婚前所作的****,明确表示:“当时,为达离婚目的,我才同意此房归你。其实,并非我本意,****书是无效的,而且,这套房屋内有我父母的户籍,是大家庭共同财产,不能归你所有。”韩某觉得婚姻非儿戏,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包括对房屋归属的处理,都要对彼此负责,不能出尔反尔。因而,为了维权,韩某将前夫告上了法庭。 在此提出了她所担忧的几点问题: (1) 韩某和前夫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前夫所称的“大家庭共同财产”? (2) 协议离婚前,前夫亲笔写的****书,****将徐汇区的一套房屋归韩某所有,是否有效?
律师讲堂 房产归属问题在婚姻案件中十分敏感,困扰着很多不幸的家庭。今天,在此先根据韩某咨询的案例,提供法律释疑。以后会陆续和广大读者探讨一些婚姻案件中所引发的房产纠纷,供大家参考。 韩某担忧的****个问题,是有关婚姻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韩某和前夫婚后共同购买的徐汇区的该套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为该套房屋,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显然,该套房屋是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工资、奖金或生产、经营的收益所购买的,系双方共同财产。 至于,您前夫所称的“大家庭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无此概念,更无法律依据。也不能仅以其父母户口在内为由,主张大家庭共同共有该套房屋,这种说法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 韩某所担忧的****个问题,会成为这场诉讼案件审理的焦点。 其前夫离婚前亲笔****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归妻子所有的****书,是合法有效的。显然,其前夫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他写的****书及其作出的****,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况且,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之后,其前夫拒绝履行****,显属不当。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其前夫反悔****的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韩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对上述条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显然,其前夫以合法的形式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韩某,**不能再反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