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赔偿一并起诉?还是另行起诉?
回答: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是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与人身损害赔偿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审理范围,应当另行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在《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指出:“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依扩张性解释,同一案件合并审理不同法律关系时,案由应当以主要的法律关系或者基本的法律关系为根据确定。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理解为人身损害赔偿为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关系,而并不排斥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与主要法律关系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其他实体法律关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可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也包括其他财产损害,即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并审理。本案两原告电动自行车的损坏是因本次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所以两原告因此发生的车辆损失费用应与人身损害赔偿一并审理判决。此外,从《民事诉讼法》第52至第55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对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不但方便当事人诉讼,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司法为民的司法原则。 当前四川地区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既有一并起诉的情况,也有另案起诉的情况,且财产赔偿金额较大的以另案起诉居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