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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发布时间:2021-3-1 阅读:1349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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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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