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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赖“”子女入读高收费学校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回应:
发布时间:2018-7-25 阅读:1341次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章宁旦



是让子女从私立学校转学,还是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布《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家长们一封信》。信中,顺德法院向31名已查实其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读的失信被执行人明确提出,若不履行法律义务,其子女将被禁止在高收费私立学校**读。

上述消息一经公布,立刻引来社会广泛关注,大多数网友拍手称快的同时,也有少数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孩子受教育权应该保护,父母失信不应“祸及子女”。

7月20日,顺德法院**此回应《法制日报》记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为孩子支付高昂学费,法院的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这一做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与教育局联合惩戒

事实上,这一限制举措顺德法院去年**已经有所动作。

顺德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赞强向记者介绍说,去年顺德法院不仅实施了首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还与顺德区教育局建立了司法调查、联合惩戒、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

今年1月,顺德法院向社会通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员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工作机制及《打击逃废债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等举措,先后公布两份限制**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公告,通报全区86家高收费私立学校。6月20日,再次与区教育局、部分区私立学校代表座谈,继续完善限制**读实施办法。两份公告共涉及被执行人866人。

近日,顺德法院向区教育局及区内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辖区内各相关学校招生时,须对所招录学生家长的失信情况进行审查,凡是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其子女一律不得录取;已招录的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此后,根据区教育局及学校查询反馈,31名被执行人的31名子女**读于区内高收费私立学校。31名被执行人大部分涉及金融债权(钢贸联保互保引发的信贷违约),未履行执行标的金额高达上千万元,部分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拒不还款。

为此,顺德法院依法向相关学校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学校不得接收相关学生次学期**读,协助其办理转学手续;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责令其主动与法院联系,积极履行义务并为其子女办理转学手续。

具有充足法律依据

对于少数网友“祸及子女”的质疑,刘赞强说,法院主要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受法律保护,仍然可以**读公办学校及相关低收费私立学校。法院理解失信被执行人家长对子女的关注,但他们也要维护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

刘赞强说,顺德法院发布这封信的目的,一是减少因为父母失信对其子女造成的影响,如果小孩一开始在公立学校**读,**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二是建议私立学校入学时主动筛查,若发现申请入读的学生父母有失信行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不接受其子女**读。

“法院实施这一举措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刘赞强告诉记者,《****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第七项**是“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国家发改委、****法等44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也明确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收到促进执行成效

记者了解到,落实上述规定后,一些长期找不到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或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或与申请人磋商和解方案。

吴某是4起信用卡纠纷案和1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总共欠4家银行50余万元。因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家银行先后向顺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吴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对5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吴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近日,顺德法院了解到,吴某的孩子在顺德某高收费私立学校**读,立刻向学校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学校不得接收吴某小孩次学期**读。

看到失信行为影响到小孩上学,吴某立刻转变态度,与家属一起筹集款项。目前,5起案件50余万元执行款已全部履行到位。顺德法院随即向学校发出解除限制**读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刘赞强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家长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波及无辜的子女,影响到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如已自动履行完毕或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尽快告知法院承办法官,避免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名单而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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