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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稿)》发布!
发布时间:2018-5-2 阅读:186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0号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傅政华

                              2018年4月28日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PADDING-TOP: 0px; PADDING-LEFT: 0px; CLEAR: both; MARGIN: 0px; MIN-HEIGHT: 1em; LINE-HEIGHT: 2em; PADDING-RIGHT: 0px; TEXT-INDENT: 2em">(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

第十四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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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十三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十六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司法部


编辑:张立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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