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科信简介 | 律师团队 | 业务领域 | 业绩展示 | 新闻中心 | 精英加盟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金融证券部
贸易与投资
证券业务
房产建筑部
知识产权部
涉外部
维权部
民商部
刑事部
清收部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   028-86625069  86625178
手机:18302870755张兰

        13980970988(邱律师)

       
传真:028-86625069         
网址:http://www.kexinlawyer.com
邮箱: kexinlawyer@163.com 
邮编:610072
地址:成都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2楼

 
请输入信息关键词:

您现在的位置: 新闻动态
****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十二批)的决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7-9-25 阅读:2207次  

****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十二批)的决定》答记者问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近日,****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此,****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HTTP/1.1 401 Access Denied ń馐秃退痉ń馐托灾饰募辛饲謇怼1敬吻謇砉ぷ魇亲�****针对行政审判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


  多年来,****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弥补立法的滞后性、细化法律一般规定、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立、改、废进程的加快,一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相继出现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解释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继续保留其效力,会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和****性。因此,对其中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调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有必要明确予以废止。


  问:对纳入清理范围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和保留的标准是什么?


  答:清理工作恪守合法、及时和审慎原则,立足审判实际,对那些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调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予以废止;对那些符合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仍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决定保留继续适用,以明确裁判依据,统一裁判尺度。


  问:纳入本次清理工作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范围如何确定?**终清理成果如何?


  答:纳入本次清理工作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时间范围为自1988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正式建立时起,截至2013年底;内容范围界定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的《****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以下简称《汇编》)中行政类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法院行政庭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中关于司法解释废止相关程序的规定,对《汇编》中行政类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多轮论证,提出初步研究意见,并在先后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人民法院研究室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后,研究提出废除15件的意见,**终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问:《决定》对于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决定》予以废止的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自《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所依据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作出修改,那么自该法律修改后,如果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修改后的法律相冲突,当然**不能再予以适用。例如1992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其**与2001年修订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冲突,其**不应当再予以适用。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提出“建议对当事人在废止决定公布前产生的行政纠纷,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可以依据已经废止的答复审理问题,予以明确”的建议。经研究论证,对该情形专门作出规定,即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记者 罗书臻)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程国维 校对:赵刚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028-86627619     028-86625069    028-86628039   86628909    手机:13908082947(杨主任)  传真:028-86625069  
 网址:http://www.kexinlawyer.com    邮箱: kexinlawyer@163.com   邮编:610072 地址: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2楼

蜀ICP备19031976号-1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民事经济部|婚姻法律部|刑事辩护部||劳动工伤部务网网易 网网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