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债务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规范性文件,从多个角度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
其一,(2014)民一他字第10号《****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答复江苏高院)明确:“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其二,(2015)民一他字第9号《****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答复福建高院)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的规定。”
其三,2017年2月,****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并确立了七项审判原则。
其四,今年3月份以来,****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成立联合调研组,先后分赴8个省区市开展有关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各地法院认定夫妻债务的情况,加强夫妻债务认定的对下指导。
即便如此,审判实践中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仍然很难****解决,主要在于非举债配偶的举证困难和法院查证的困难,尤其对于非举债配偶不知情但又无法证明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合法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认定标准很不统一。我们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更好地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以及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层面构建完善的夫妻债务制度,需要立法机关**夫妻债务问题作出立法解释,明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含义及其与第四十一条之间的关系,并在民法分则亲属编编纂过程中,加强对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财产分别制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等的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