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科信简介 | 律师团队 | 业务领域 | 业绩展示 | 新闻中心 | 精英加盟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金融证券部
贸易与投资
证券业务
房产建筑部
知识产权部
涉外部
维权部
民商部
刑事部
清收部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   028-86625069  86625178
手机:18302870755张兰

        13980970988(邱律师)

       
传真:028-86625069         
网址:http://www.kexinlawyer.com
邮箱: kexinlawyer@163.com 
邮编:610072
地址:成都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2楼

 
请输入信息关键词:

您现在的位置: 新闻动态
****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6-11-17 阅读:1696次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6-11-16 08:40:15

    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

      11月15日上午,****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巡视员)王玲主持发布会,审监庭庭长夏道虎、副庭长滕伟出席。

      据夏道虎介绍,《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严格规范“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完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倡导扩大假释适用等。

      为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偏差并纠正一些不正确做法,《规定》在****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根据《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规定》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对于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难点问题,例如罪犯又犯新罪以及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发现漏罪后,已经实际执行刑期、减去刑期的处理;减刑、假释裁定在再审案件中的效力认定;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与减刑、假释关联等,这次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乔文心)

    责任编辑:程国维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028-86627619     028-86625069    028-86628039   86628909    手机:13908082947(杨主任)  传真:028-86625069  
     网址:http://www.kexinlawyer.com    邮箱: kexinlawyer@163.com   邮编:610072 地址: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2楼

    蜀ICP备19031976号-1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民事经济部|婚姻法律部|刑事辩护部||劳动工伤部务网网易 网网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