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审案件。
(四)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审案件。
(五)依法核准死刑案件。
(六)受理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人民法院单位构成包括****人民法院本级及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等所属企事业单位。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
2015年预算数 |
2015年预算执行数 |
2016年预算数 |
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公务接待费 |
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公务接待费 |
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公务接待费 |
小计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小计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小计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1625.84 |
462 |
827.77 |
|
827.77 |
336.07 |
1625.84 |
462 |
827.77 |
|
827.77 |
336.07 |
1625.84 |
462 |
827.77 |
|
827.77 |
336.07 |
注:2015年度预算数、2015年预算执行数、2016年预算数均为当年财政拨款预算。
四、2016E: 16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827.77万元、公务接待费336.07 万元,与2015年预算数、2015年预算执行数持平。
五、名词解释
“三公”经费:指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包括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责任编辑:程国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