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科信简介 | 律师团队 | 业务领域 | 业绩展示 | 新闻中心 | 精英加盟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金融证券部
贸易与投资
证券业务
房产建筑部
知识产权部
涉外部
维权部
民商部
刑事部
清收部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   028-86625069  86625178
手机:18302870755张兰

        13980970988(邱律师)

       
传真:028-86625069         
网址:http://www.kexinlawyer.com
邮箱: kexinlawyer@163.com 
邮编:610072
地址:成都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2楼

 
请输入信息关键词:

您现在的位置: 新法快递
****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8-17 阅读:1820次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6-07-13 08:51:38

    ****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6年6月6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16〕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


    北京市****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关于复议问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此复。

    责任编辑:程国维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028-86627619     028-86625069    028-86628039   86628909    手机:13908082947(杨主任)  传真:028-86625069  
     网址:http://www.kexinlawyer.com    邮箱: kexinlawyer@163.com   邮编:610072 地址: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2楼

    蜀ICP备19031976号-1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民事经济部|婚姻法律部|刑事辩护部||劳动工伤部务网网易 网网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