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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百二十五条****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7-12 阅读:1788次  
  • 来源:****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7:03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百二十五条****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3日

    法释〔2016〕13号
    ****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百二十五条****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6年6月6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二十五条****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三十九条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审人民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需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二、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此复。
    责任编辑:程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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