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仅是感情的契约,更是经济和责任的共担。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用于购房、购车或者生产经营等是常见之事。然而,当婚姻走到尽头,如何处理这些共同债务,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一、离婚不只是“一别两宽”,共同财产债务也要分清
婚姻不易,离婚更要慎重考虑。婚姻走到尽头,除了情感上的割舍,经济上的清算同样重要。所以离婚时夫妻双方在有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一揽子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避免今后发生新的纠纷。本案中,小雅、小昊**是在经法院判决离婚时,未能全部处理完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两人因长期拖延未决,多生节外之诉。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但确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则由该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事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双方一旦离婚,对于原夫妻共同债务,被依法确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该方应当积极履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和经济损失。
本案中,小雅在婚内借款用于还房贷的部分,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双方各半承担;离婚后,小昊并未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其个人债务即剩余房贷的义务,小雅借款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小昊追偿。小昊因不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受到法律否定评价,自己亦产生一定经济损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双方**夫妻财产分割之约定或裁判结果,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人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该规定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即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处理,仅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诚然,若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处分给另一方所有,存在逃避个人债务情形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或者调解协议。
****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