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1号。
一审第三人:李某某,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诉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仪陇县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某某与其签订《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协议》系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因其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故黄某取得该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主体资格不合法,该产权调换协议无效。黄某要求仪陇县政府履行该协议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上述一审行政判决,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某作为城镇居民,与李某某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黄某并非案涉房屋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相对人,不具备仪陇县政府拆迁安置中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为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黄某在二审中申请调取证据,不符合《****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款、第四条****款的规定,故不予支持。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要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且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基于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的仪房权审字(2008)第07号《仪陇县城镇房屋所有权审核通知书》,该产权认定的行政行为和协议至今未被撤销,具有既定的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要求履行该协议合理合法。2.一、二审法院以《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为由进而认定《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