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22年某天,被告在外出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因原、被告婚后矛盾不断,原告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孩子,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对被告理赔的残疾赔偿金争执不下。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被告夫妻关尚在维系中,该笔赔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获取的十级伤残的赔偿金是肇事车辆对个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偿,应属于个人财产,原告不应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