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20年3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张某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李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任职。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被告共计50余万元。2022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分手,经过张某多次挽留,未能如愿,遂结束了恋爱关系。感情覆水难收,张某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李某还钱,李某认为,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被告怀孕后流产,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给其身心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并且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的生活开支且被告也曾向原告转款,所以李某无视张某的要求,且对张某避而不见。原告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现金52.2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金额从380元至100000元不等,共计转款52.29万元,上述款项共分四种类型:
****种类型是被告李某为刷业绩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
****种类型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李某于2022年4月13日称“家里老人生病了,我现在手里没有周转资金,先转我3万块钱,等6月份回款后再给你”,后张某向李某微信转款3万元。
第三种类型系“520”“521”“666”“999”等多笔特殊含义的转账,及备注为“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爱你”“老婆辛苦了”等内容的转账,共计16万元。
第四种类型原告仅能提供转账记录。
针对上述四种类型的转账,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存在多次转账,但是用途各异,应当区别处理。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种和****种类型的转账能够体现出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借款,被告应当负责偿还。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及有备注“老婆生日快乐”等内容的第三种类型的转账,法院认为,上述转账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给李某的,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李某偿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对于第四种类型的转账汇款,原告除提供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外,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上述第四种类型款项用途或者目的,考虑到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三年的事实,结合原被告双方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及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没有认定第四种类型款项为借贷。
**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28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沂水法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