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科信简介 | 律师团队 | 业务领域 | 业绩展示 | 新闻中心 | 精英加盟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金融证券部
贸易与投资
证券业务
房产建筑部
知识产权部
涉外部
维权部
民商部
刑事部
清收部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   028-86625069  86625178
手机:18302870755张兰

        13980970988(邱律师)

       
传真:028-86625069         
网址:http://www.kexinlawyer.com
邮箱: kexinlawyer@163.com 
邮编:610072
地址:成都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2楼

 
请输入信息关键词:

您现在的位置: 热门专题
定金?订金?意向金?
发布时间:2024-6-4 阅读:190次  

文章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供稿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刘钟泽 亓彩霞


图片
图片

定金、订金、意向金

一定要分清

否则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在订立合同时

你是否能够分清交付款项的性质

属于“三金”中的哪种“金”呢?

图片



图片

案情回顾

图片

董某某在某平台上A公司注册的二手车直播间上有意向购买一辆二手汽车,于是支付3000元意向金,后因考虑到对车辆质量不清楚、车辆年限较长以及较市场****较高等因素,决定不购买此车。董某某多次主张退还意向金,但A公司拒不返还。董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A公司辩称,案涉3000元系定金,董某某交付定金后拒绝购买车辆,系董某某违约,其公司不应返还该定金。


图片


图片

裁判结果

图片

丰台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董某某在某二手车直播间通过某平台支付3000元,支付平台显示金额性质系“二手车购车通用意向金 ¥3000”,双方并未另行约定该金额性质为定金,亦未签订定金条款或约定违约后果;在双方微信沟通中,董某某将3000元性质称为“意向金”,直播间工作人员称金额性质为“定金”,但双方在微信沟通中并未**此金额明确为“定金”形成一致意见。现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购车合同,双方亦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董某某交付的3000元属意向金,在其未提取车辆的情况下,A公司应将意向金予以退还。**终法院确认,A公司返还董某某款项3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图片


图片

法官释法

图片

01

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如约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02

订金


订金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日常交易过程中的一个交易习惯。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不具备定金的性质,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订金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03

意向金


意向金严格说也不是一种法律概念,是一种行业惯例,是当事人一种自发行为。意向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无约定。在交纳意向金后,买方获得优先购买权。在双方**终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时,意向金可抵扣合同价款,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时,卖方需无条件退还意向金。意向金是否可以转化为定金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转化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只要转化为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综上,意向金未转化为定金之前,支付方有权随时拿回意向金。


图片


图片

法官提示

图片

法官提醒大家,定金、订金、意向金,虽文意差别不大,但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对给付款项性质的条款仔细斟酌,以免因无法退回造成额外损失。


图片
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供稿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刘钟泽 亓彩霞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028-86627619     028-86625069    028-86628039   86628909    手机:13908082947(杨主任)  传真:028-86625069  
 网址:http://www.kexinlawyer.com    邮箱: kexinlawyer@163.com   邮编:610072 地址: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2楼

蜀ICP备19031976号-1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民事经济部|婚姻法律部|刑事辩护部||劳动工伤部务网网易 网网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