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科信简介 | 律师团队 | 业务领域 | 业绩展示 | 新闻中心 | 精英加盟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金融证券部
贸易与投资
证券业务
房产建筑部
知识产权部
涉外部
维权部
民商部
刑事部
清收部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   028-86625069  86625178
手机:18302870755张兰

        13980970988(邱律师)

       
传真:028-86625069         
网址:http://www.kexinlawyer.com
邮箱: kexinlawyer@163.com 
邮编:610072
地址:成都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2楼

 
请输入信息关键词:

您现在的位置: 热门专题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发布时间:2024-1-2 阅读:376次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028-86627619     028-86625069    028-86628039   86628909    手机:13908082947(杨主任)  传真:028-86625069  
 网址:http://www.kexinlawyer.com    邮箱: kexinlawyer@163.com   邮编:610072 地址: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2楼

蜀ICP备19031976号-1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民事经济部|婚姻法律部|刑事辩护部||劳动工伤部务网网易 网网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