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其丈夫刘某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女儿刘某某,刘某多年来一直在外做生意,张某在本地上班照顾家庭,婚姻一直较为稳定。后刘某在外结识了异性王某某,并在交往的两年多内,赠与王某某价值三十万元的奢侈品,转账金额达到二十五万元。张某得知后,诉至惠农区人民法院,王某某称该奢侈品及转账均为赠与,不予返还。
判决结果:
庭审中,法官仔细剖析案情,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刘某和王某某的聊天记录等具体情况,**终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及刘某婚内财产五十五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对王某某的赠与是否有效。法院认定为无效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赠与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应当共同共有,一方擅自大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另一方可以追回。
来源: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