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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好意
余某是某公司员工,自2021年10 月起在该公司工作,曹某是该公司车间管理员。因余某家中距公司较远,曹某出于好意便将自己租赁的房屋免费提供给其居住。
2022年1月,余某在该房屋洗澡时,因热水器煤气泄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先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2天,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作为该处房屋的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状况有着更为全面清楚的认识,房间内的热水器是使用液化气作为燃料,但其并未向余某阐明热水器的危险性。虽然该处房屋系曹某免费提供给余某居住,但曹某作为好意施惠一方亦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给对方居住的房屋具备安全性。该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本次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余某此次煤气中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曹某应当对于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全的****责任人,在该处房屋之中余某也已经居住了一定的时间,对于热水器的可能存在的危险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此次事故中,余某疏于防护也是造成该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其自身也需**其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考虑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对好意施惠一方予以适当减轻。经审理,法院酌定曹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余某自行负担40%的责任。
****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有很多,如搭乘便车、过站叫醒、为他人指路等。“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但在超出好意施惠范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则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问题。正如本案中曹某向余某免费提供住宿,其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假若该行为导致发生损害,那么好意施惠一方因其主观过错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失的,将发生法定的侵权法律关系。“好意”只构成好意施惠一方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其行为免责的理由,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即违反注意义务,好意施惠者均应承担责任,但在具体责任的划分上对好意施惠一方予以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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