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产生分歧。
原告认为:其亲属李某死亡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赡养父母是其生前法定义务,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死亡时已满68周岁,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且李某死亡时已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年龄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件。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免除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现案件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