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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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款:“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权。”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项修改为:“(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第十项修改为:“(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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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十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十八、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款修改为:“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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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二十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款、第三款:“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二十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九条,****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
二十九、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一条,****款修改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三十、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款、****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
三十一、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百零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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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款,作为****百一十一条****款:“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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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将****百零一条改为****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百一十五条:“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百一十六条:“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三十八、将****百零三条改为****百一十七条,****款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百一十八条:“****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十、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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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六十六条****款中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修改为“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海南省儋州市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本决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编辑:逯璐